判決指出,徵信業者蘇男於2023年間曾接受小美委託,雙方約定調查在外疑似有染的小明行蹤。豈料,蘇男為了方便處理、節省人力負擔,竟擅自將GPS追蹤器裝設在小明座車上,透過回傳定位來掌握小明的私人活動,最終被小明抓包並以監視器畫面為證,案件因而曝光。

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認為蘇男與小美均涉犯《刑法》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全案進入台北地院審理,蘇男坦承犯行,小美卻堅決否認犯罪。

小美主張,她雖有委任蘇男調查小明的行蹤,但絕無指示蘇男在小明車上裝設追蹤器。她強調,當初委任蘇男掌握小明蹤跡,範圍僅限於在「公開場合」、「實地」跟蹤小明;此外,蘇男曾提議加裝追蹤器一事,她也向蘇男勸誡道「小明很聰明、很有警覺心」並當場拒絕。

對此,蘇男也於審理期間證稱,他被正式委任調查小明的行蹤後,小美並不建議在小明車上加裝追蹤器。然而,他卻一時貪圖方便,直到同年10月間欲取回追蹤器時,才驚覺有異追蹤器位置已被移動過,心想「小明可能發現了」才向小美自首。

此外,法官查閱小美與蘇男間的對話紀錄,發現女方曾傳訊稱「我跟你講會不會就是,他真的會有偵測的東西,那我們就不能裝,裝就抓不到啦」、「那偵測的儀器買得到嗎?」等語,可見小美對裝設追蹤器調查一事有所遲疑,後續與蘇男也未再提及此事,因而推斷小美確實已放棄該追蹤方式。

法官認為,據蘇男證詞及訊息往來可知,小美對於蘇男裝設追蹤器一事並不知情,另針對以追蹤器跟蹤小明的手法,雙方亦無達成協議,檢方所提出的證據或主張,無從認定小美與蘇男間有何犯意聯絡,或共同著手本案犯行,一審判小美無罪;蘇男則遭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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