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起訴指出,鄭明嘉吸收胡鵬年擔任共諜後,2人多次返台為中共統戰部發展組織,接觸對象包含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且要求接觸對象赴中國與中共對台工作小組陳姓幹部面晤,再由陳姓幹部給予認證並交付任務,雖多數都遭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我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經指揮調查局台北、台南、高雄、新竹等市調除、調查站自去年9月起連續發動4波搜索行動後,將鄭、胡2人聲押禁見獲准至今。
高檢署認定,鄭明嘉、胡鵬年涉犯《國安法》第2條第1款、第7條第1項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今依法起訴,審酌鄭男至今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矯飾,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10年以上刑度,胡男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
高檢署強調,國家安全為民主基石,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向上溯源、向下刨根原則,確保國家真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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