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原由檢方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黃取榮、邱世元、吳尚雨、何仁傑等4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黃取榮、何仁傑雖否認犯行,但有相關證證詞、包含法院依職權選任的專家證人到庭證述,與卷內物證、書證等證據資料相符,黃、何犯行應予認定。邱世元、吳尚雨偵審中坦承不諱,有相關證人的證詞與卷內物證、書證等證據資料相符,犯行也予認定。

一審判決黃取榮有期徒刑10年、何仁傑8年2月、邱世元6年2月、吳尚雨4年。不過案經上訴,高院25日改判何仁傑無罪,黃取榮改判6年、併科罰金60萬元,沒收87萬元犯罪所得;邱世元改判5年、吳尚雨改判3年。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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