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間,在便當店上班的55歲甯母及擔任會計的28歲曾女,因誤信冒名為理財網紅「柴鼠兄弟」的詐騙集團成員,並在遭詐1200萬元後才驚覺受騙,又因報案遇備勤員警冷嘲熱諷,最終導致2女輕生悲劇。

甯母逝世後,其子曾男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欲討回母親生前遭騙款項。曾男主張,甯母曾於2024年8、9月間,與該詐團車手鄭維仁、顏春男會面,前後交付所謂「投資款」200萬元及16萬元。

另有3名車手使用相同詐術,分別向甯母收款50萬元、55萬元及140萬元,導致甯母受有合計461萬元損失。

不過,由於全案5名車手中,僅鄭姓、顏姓2人未與曾男達成和解,曾男因此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要求鄭、顏負連帶賠償責任給付461萬元。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民法》所規範的共同侵權行為,須由數人共同針對同一損害,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或客觀行為關連。

經查,鄭姓、顏姓車手確實曾向甯母收款,但尚無證據指出鄭、顏與其他車手有犯意聯絡,或在收款時有何相互利用及互助的行為,自然不能要求鄭、顏為其他車手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各判賠200萬元、16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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