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主張,他和妻子小美(化名)於2011年3月間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雙方卻在2023年6月間離婚。然而,離婚協議書上雖有2名證人的簽名和用印,但2人於簽字時均未依法向夫妻倆確認離婚真意,屬於無效離婚,因而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小美則辯稱,離婚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分別是她母親及其朋友,2人都知曉雙方欲離婚的念想。尤其,她母親與小明之間友好,更曾因擔心男方離婚後居無定所,將她名下位於台北的房屋出租給小明。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接連傳喚2名證人出庭作證。小美的友人證稱,他過去收到小美請託擔任離婚證人,並曾在電話中聽見小美與小明爭吵不斷,甚至談論到離婚細節,從而認知到夫妻倆有「真誠地」討論離婚話題。
另一方面,小美的母親表示,女兒曾向她表明要離婚並叫她簽名,簽字當下她也沒過問小明是否要離婚,只知道夫妻倆常常在吵架,不過,她僅聽過女兒一方的說詞,並無親耳聽聞小明立場。
小美的母親坦言,因女兒不願意與小明同住,加上男方曾被詐騙2、3000萬元,直至今日都沒什麼錢,她怕小明沒地方住,才將名下房屋出租給小明。
法官認為,根據小美母親及友人的證詞,可見2名證人在夫妻倆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未向小明確認是否真要離婚。此外,雖夫妻倆過去曾在電話中討論離婚,但難免有因相處不愉快而脫口離婚的時候,不代表雙方具離婚真意。
法官指出,2名證人雖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卻未親自或以電話向小明確認是否同意離婚,不符《民法》規範「離婚證人應親自見聞確認兩造有離婚真意」要件,一審判小美與小明離婚無效,雙方婚姻關係存在,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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