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經擔任桃園市調處調查官的曹姓男子(66歲)105年退休後轉任某科技公司稽核室處長,110年間因該科技公司宋姓前負責人涉嫌內線交易而為桃園市調處搜索,曹男得知該案係由沈姓調查官承辦後,以公用電話電聯沈員,相約在中壢一家便利商店見面。

雙方碰頭後,曹即詢問沈員所承辦之內線交易案是否已移送,並於對談中向沈員暗示宋姓負責人年事已高,不要移送其犯罪事實等語,隨即自其停放於路旁之自用小客車取出其自備,內有全新未拆封之價值約3萬7800元的iPad Air 4平板電腦2台之紙袋予沈員,沈員未即反應、辭退,曹旋即駕車離去。沈隨後將上情逐級上報,因而循線查獲。

曹男否認犯行,並稱只是想要跟沈員建立一個稽核業務與調查處犯罪業務的聯繫窗口,給他平板電腦是要請他試用看看好不好用,沒有請他不要移送宋男等語。

桃園地院依據證人先後證詞及其他事證,認客觀上應已足使任何人均可推論曹男確係為宋說情而來,始交付平板電腦予沈員,所為已與行求賄賂之構成要件相合,並審酌曹男身為退休之調查官,竟以行賄方式企圖影響調查官之偵查作為,雖遭沈員拒絕配合,惟其所為仍已危害公務員之廉潔,且使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有受妨害之虞。考量其犯後否認,顯未能確切反省自身作為,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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