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蔡男與武姓女子交往,雙方發生感情、金錢借貸等糾紛,武女要求蔡男搬離她位於潭子區的租屋處,不想再見到他,蔡男因此心生不滿,去年12月13日14時,竟開著轎車猛撞武女租屋處大門,落地窗當場碎裂玻璃散落一地。
闖禍後蔡男還沒消氣,又跑到附近加油站,拿寶特瓶買了20元汽油,又回到武女租屋處潑灑,拿出打火機嗆聲「我要放火燒了房子」、「要死一起死」等化與恐嚇,當時武女與未成年兒子都在場,被蔡男嚇得不輕,蔡男雖然沒真的放火,但當天晚間又跑來外面放鞭炮、煙火,武女不堪騷擾報警,蔡男發現警車來了才「落跑」。
警方循線找到蔡男,他在檢警偵訊時均坦承有開車撞門、潑汽油恐嚇行為等,與武姓女子及其兒子證詞相符,加上現場照片、家暴及兒少通報紀錄佐證,檢方認為蔡男雖未實際放火,但卻有潑灑汽油、持打火機等準備行為,從重依毀損罪、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另對未成年人恐嚇部分,請法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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