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判決指出,被告吳龍滿與羅、蔡夫妻是上下樓鄰居。又被告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且懷疑是樓上住戶即羅家所發出(但無從證明係何人造成), 112年9月15日7時許持利器,自其13樓住處由樓梯間步行至14樓即羅家,是時蔡女在客廳為2兒子準備出門上學,被告逕自開門進入客廳持刀接續刺、砍蔡女胸、腹、背及手臂等處,繼而至主臥室於羅男尚在睡覺之際,同持刀接續刺、砍其胸、肩、手臂及大腿等處,致蔡、羅均因傷重不治當場死亡,隨後被告自樓梯間步行下樓再騎乘機車往屏東方向逃逸,且沿途棄置案發時所穿著衣物及鞋子。事後員警接獲報案調閱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於同日10時30分許在屏東縣枋寮鄉拘獲被告。 

高分院說明維持原審判處死刑原因:

(一)本件被告基於「直接故意」實施殺人犯行,符合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兩公約施行法所指「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進而審酌其僅因生活細故實施本件殺人犯行,主觀上有輕蔑他人生命之偏頗認知,更直接造成其他第三人無形心理恐懼感,且依其犯罪手段絲毫不留任何餘地、確屬殘忍。 

(二)被告僅因生活細故即起意殺人,無視被害人幼年子女在場,逕行殺害蔡、羅夫婦,不僅犯罪手段殘忍,亦非出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所為,且依其犯罪動機應有再犯相類犯行之可能性,事後亦無悛悔之意,而本件查無是否得透過相關手段促使其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綜合考量上情應認其本案犯行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之可能性。

(三)刑法有關高齡犯罪者量刑僅於第63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而被告實施本件犯罪時為63歲(現年65歲),顯不符該條規定。至於無期徒刑雖然經常被視為是一種死刑替代手段,然我國採得假釋之無期徒刑制度,且法院應考慮個案情節擇定何種刑罰始為適當,年長者犯罪不應取得豁免極刑之特權,否則即可透過拖延審判程序或以「無期徒刑」實質架空死刑規範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吳龍滿落網仍否認犯行。翻攝畫面 資照
吳龍滿落網仍否認犯行。翻攝畫面 資照

法官還感慨說,我國刑事審判長久以來面對「死刑存廢」之爭議,縱使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反對者仍然持續倡言廢除死刑,面對此一爭議與其說是法律問題,背後其實深受宗教、心理學、社會學、倫理道德、社會、個人價值觀等諸多因素影響,甚至陷入「信者恆信」的僵局,無論贊成或反對的一方,往往都無法說服對方。

但回歸問題本質,相較於上述諸多爭論乃係立法論問題,法院職責在於審判,面對重大犯罪個案應否諭知死刑實屬無從迴避,也因此充滿掙扎與挑戰。於是國家賦予法官權限根據被告犯行輕重程度,考量各種量刑因素憑以判處適當刑度,一方面作為對被告侵害法益之懲罰,他方面也試圖平撫被害人(家屬)不滿情緒與彰顯國家維護法治之態度,儘管審判制度始終試圖調和受審判者與審判者間的關係,卻始終無法符合全部人期待。無論被告多麼想表達個人想法,法院多麼想去理解,悲傷的家屬多麼渴望知道答案,在許多嚴重犯罪案件中,這類隔閡始終無法真正被彌平。 

夫婦慘遭鄰居砍殺身亡,警方前往採證。翻攝畫面 資照
夫婦慘遭鄰居砍殺身亡,警方前往採證。翻攝畫面 資照

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盡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才是「依法審判」!尤其當系爭憲法判決明定「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因此每一審級、每一位承審合議庭法官意見都至為重要,因此更應該秉持法律精神、不因個人價值觀差異而有所改變。

從而不論刑罰種類為何,法官必須堅守之標準始終是針對犯罪事實、在法定刑範圍內給予最適當的刑罰,故系爭憲法判決所表彰者係「慎刑」、而非「廢除死刑」之結論,因此一旦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只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處死刑,因為這不只是違法裁量,同時也違反平等原則,且對於其他相類犯罪、但情節較輕微的行為人(例如僅判處無期徒刑)而言也非公平。因此死刑存在的意義應係提醒法官謹慎為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而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解釋為一種判斷標準,要非憑空假設未來可能存在更嚴重之犯罪、再反推現有個案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非坊間所曲解「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

判決指出,院方理解並尊重一切反對死刑立場之意見,也正因為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因此本院自收案以來,不斷反覆思考一旦被告成立本案殺人罪犯罪、應否判處死刑之問題,期間也經過不只1次評議進行討論,但基於以上各項理由暨對於死刑係無可避免最後量刑手段之認識,仍認應以一致決判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新北男上車面交300萬變「勒頸搶劫」 扭打失控出車禍!警速逮逃逸3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