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1歲)去年入伍服役,5月初休假返家後,在家以電子煙加熱方式吸食含二級毒品的喪屍菸彈後於翌日凌晨2時30分,駕車外出購物。途經平鎮區金陵路三段時,因交通違規為巡邏警方攔查,並在他車上搜出4顆菸彈。

經警方帶回偵辦後,採檢尿液測出他體內的毒品濃度為103ng/Ml,已超過行政院公告的法定標準值50ng/mL,經移送偵辦後,桃園地院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3款,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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