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人妻與丈夫於2008年結婚,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間,小三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丈夫頻繁互傳LINE訊息、分享生活點滴,傳送帶有性暗示文字及貼圖內容,互道「晚安」、「愛你」,且多次趁小三丈夫上夜班時間,前往小三住處發生性行為,一週約2次左右,另於摩鐵發生至少10次性行為。她認為,這些行為嚴重破壞她的婚姻生活,使她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因此提告要求精神賠償。

對此,小三承認LINE帳號為自己使用,但辯稱對話多為日常聊天,部分曖昧言詞由對方主動挑逗,她並無跨越界線的行為,且聊天紀錄中沒有親密合照或共同出遊證據,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然而,審理過程中,丈夫到庭坦承與小三交往近1年,兩人關係如男女朋友般親密。他表示會趁小三的丈夫上夜班時,每週前往小三住處約兩次,並承認多次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法院審閱多頁LINE對話紀錄,內容充滿挑逗與曖昧邀約,顯示已超越一般社交範圍。

法官認定,丈夫與小三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圓滿,確實侵害人妻配偶權,並考量雙方身分及實際情節後,判定小三須支付6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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