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體育代課老師前年5月3日要周童跑操場一百圈、一起嬉鬧的同學跑五圈,事後周童經醫師診斷有「過度運動雙下肢肌肉拉傷」,隔天家長告知學校,校方通報校安事件。

台南市社會局認定陳姓老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6萬元,陳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他首次擔任該班體育代課老師,他不是要求周姓男童跑一百圈,是以「開玩笑」的口吻要求跟周嬉鬧的另一名學生。

陳說明,他是玩笑之語而非「處罰」,更與「體罰」無涉;當天他第一時間將周童帶回關心,並未置之不理或違反教師注意義務,社會局沒有讓他陳述意見已違法,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社會局認為,國小調查報告以及老師自己的起訴狀,其口頭確實說出跑一百圈,已讓周童聽信並遵從指令苦撐跑步,當同學提醒,陳還說「先不要管他」,顯已逸脫老師應負的注意義務,危害周童身心健全發展。

法院勘驗學校監視器影像、調查報告中學生證詞,以及參酌陳姓老師承認周童詢問要跑幾圈時,不否認有講過一百圈,認定陳確實有要求周童;陳未顧慮周童對於教師指令基於敬畏之心不敢不從,亦沒有考量周童體能是否足以負荷,即使辯稱是玩笑之語,仍無法作為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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