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一審判決指出,陳明順於2024年1月30日出獄後,獲友人賈男好心收留暫時借住在賈男位於台南仁德區的住處,豈料,陳男才進住第3天就不堪賈男經常辱罵、碎碎念,同年2月2日凌晨2時許,陳男在2樓廁所吸食強力膠後精神不佳,突然到廚房拿菜刀直接衝進賈男房間朝其後腦狠砍至少11刀,賈男因頭部外傷併慢性出血倒地,陳男當下以為賈男死亡,火速帶著兇刀逃逸。

9天後,其他房客發現賈男沒出現而報警,警方則在2024年2月11日前往賈男住處關心其身體狀況,並詢問是否要就醫,賈男當時意識清醒,表示已服藥而拒絕就醫,又過了9天,房客又發現賈男多日不見有異,同年2月20日親自上樓到賈男房間查看,赫然發現賈男已死亡陳屍住處而報警,檢警3天後解剖確認,賈男是因頭部遭人持銳器砍殺,導致慢性出血引發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推估死亡時間應為同月12至15日間。

檢警確認賈男是因他殺死亡,認為剛出獄借住其房屋的陳明順涉有殺人重嫌,於是展開追查,約案發後半個月,警方於2024年3月3日晚間在仁德區虎山農場逮獲陳男,並查獲其攜帶的作案兇刀。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檢辯均認為陳明順以菜刀砍殺賈男造成的傷勢不足以致命,且賈男死因是「低容積性休克」即失血過多休克死亡,又賈男在陳男下手後至少10日以上才死亡,賈男死亡的主要原因為拒絕就醫,再經解剖發現賈男有肝硬化且凝血功能不佳,也是死因之一,另警員密錄器錄影顯示,賈男在警方探訪時,都能切合問題回應警員,並無神智不清情形,因此認定陳男殺人與賈男死亡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中斷),認定陳男犯的是殺人未遂罪。

一審認定陳明順犯殺人未遂罪,審酌後依累犯規定加重,再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後,量處11年刑度,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監護5年,陳男上訴後,高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與量刑並無違誤,駁回上訴,陳男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