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是在2024年6月11日允諾許姓朋友幫忙駕駛貨車協助載運其辦公室物品到回收廠,隔天下午,許男租了一輛小貨車讓林男駕駛,當晚7時許運完物品後回許男辦公室途中,林男突然要將貨車開往成吉思汗台中館,遭許男制止並要求開回他的辦公室,否則要報警,雙方還發生口角,許男於是拿手機要報警,林男立刻強取手機,因此犯下強制罪。
此外,林男因5月間到成吉思汗台中館應徵未果,再以Messenger傳訊息給館長表達拜師之已,也沒下文,竟忿忿不平,直接開貨車於同日晚間7時39分許抵達成吉思汗台中館對面,暫停約6秒鐘後,就直接加速自該館大門口衝進館內,該館大門因撞擊力道飛噴碰管制閘門旁矮桌及紅龍柱,致當時在館內櫃臺及管制閘門人員驚嚇,所幸沒人傷亡。
林男犯後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他始終辯稱沒殺人犯意,「有注意沒有人才撞下去」,但法官不信,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將林男判刑5年8月。林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去年3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男駕車撞擊成吉思汗台中館大門後,隨即下車離開,並未對現場人員有何肢體、言語暴力之舉,且林男不認識在館內消費的客人及相關人,也無冤無仇,無從認定林男有殺人動機。此外,林男也賠償許男7萬5千元手機、貨車損害等費用而賠償,又依照法院判決賠償館方13萬7620元損失,審酌後改依強制罪判林男4月,得易科罰金,毀損罪則判1年2月徒刑,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更一審判決無誤,今駁回檢方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