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強在2018至2021年擔任鄉長期間,被控涉及工程及人事收賄案件達129件遭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年8月判他每案各2年到10年半不等刑期,共計490多年,上訴二審後,12月24日二審開庭,温男未出庭,且發現他早在10月21日搭機前往香港行蹤不明,疑似棄保潛逃。
苗栗地院30日晚間說明,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温志強並無任何逃避司法程序之異狀,檢察官也未主張另對温志強為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強制處分;法官審酌温男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屬配合,起訴移審時命一百萬元交保、限制住居等處分,應足以擔保後續審判與執行,因此未再為進一步之強制處分。
苗栗地院指出,今年8月19日苗檢與温男均提起上訴,檢察官在10月13日提出「上訴補充理由書」,曾敘及「聲請命被告温志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語,惟是否另為其他強制處分,事涉審判核心,苗栗地院予以尊重。
苗院強調,温男在一審判決後,斷然捨棄司法救濟機會、鋌而走險逃亡,實非常態,惟如能在不過度侵害人權之情況下,對已具保、限制住居之被告,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仍有助於降低逃亡可能性,未來將汲取經驗,在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時精進相關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