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今年8月間,有媒體報導,一名受害人因父親罹癌需住院檢查,某次透過友人結識女子黃冠禎。受害者指出,黃女自稱熟識衛福部、疾管署及台大醫院高層,更曾擔任疫情指揮中心秘書、疾管署副秘書,並稱可「收費」為她父親安排病房。

不僅如此,黃女私下更冒名時任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在未經對方同意及授權下,擅自於醫療同意書上偽簽羅男署名,並將文書公布在Instagram上,藉此營造出與羅男關係親近、具影響力的假象,取信於受害人。

對此,羅一鈞事後透過臉書發文澄清,疾管署不僅沒有「黃冠禎」也沒有「副秘書」,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沒有「總秘書」職位;同時,他也強調自己從不幫人喬床,自身簽名也沒有那麼醜,並已赴警局報案提告。

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查閱黃女與受害者間的對話紀錄、Instagram貼文等事證,加上黃女在偵訊期間均坦承不諱,可認定其涉犯《刑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明確,依法提起公訴;另受害者曾先後向黃女匯款5萬元、交付現金2千元和蛋糕,檢方認為均屬黃女犯罪所得,建請法院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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