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7月13日,警方於當日凌晨1點26分接獲通報,指稱三重區正義北路發生一起嚴重車禍,經查發現員警駕車沿正義北路(往龍門路方向)行駛、執行巡邏勤務時,停等紅燈卻不幸遭另一輛由黃國維所駕駛、沿正義北路(往忠孝路方向)行駛的賓士車對撞,撞擊力道之大,導致車頭全毀,現場零件四散、一片狼藉。

全案總共造成車上2名員警受傷及3名路過受波及車輛的駕駛掛彩。其中警車駕駛周員受有輕傷、意識清楚,但副駕駛黃瑋震在送醫搶救4小時後,因內臟嚴重出血不治身亡。當時才剛與黃員結婚4年的妻子得知消息後,連夜從高雄北上,趕赴台北馬偕醫院悲痛認屍。

檢警後續調查發現,黃國維曾在案發前一天下午,在三重區菜寮公園及住處,吸食K他命及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俗稱喪屍煙彈)等毒品,另外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又曾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因混用多種毒品後上路,黃男在途中更多次高速蛇行、闖紅燈,最終釀成這起憾事,讓員警黃瑋震一家頓時失去經濟支柱,留下遺孀及幼子。

全案交由新北國民法官庭審理,今年6月間依犯公共危險罪,判黃國維18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至高院,合議庭今日撤銷原判決,並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發回新北地院,也是全台首例有國民法官案件在二審時遭撤銷且發回更審。

合議庭指出,原審於準備程序時,就黃國維行為致生死亡結果部分,究竟是因毒駕行為亦或危險駕駛行為造成,應由《刑法》第185條第2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或依第185條之3第2項(公共危險罪)論罪,已有爭議。然而,國民法官卻未進行實質辨析與評斷,僅籠統以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前項之罪。

又《刑法》第185條第2項屬於加重條款(加重結果犯),合議庭認為,原審同時以黃國維高速行駛、蛇行、闖紅燈等違規駕駛行為,依《道交管理處罰條例》再加重刑罰,形同「重複加重」而有過度處罰之虞,認定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應予撤銷;另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宗旨及被告防禦權的保障,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據了解,本案自二審發回更審後,將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1項規定辦理。內容明文「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意即未來將由新一批法官及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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