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是台中市潭子區某企業社的老闆,被害女員工於2023年3月13日至17日任職該企業社,與老闆一同在倉庫及辦公室工作。上班第1天,老闆就在倉庫以教導辨識商品為由,要女員工閉眼踩在椅子上拿取商品,若拿錯就要她彎腰翹高臀部,讓他以手拍打臀部做為處罰。
同月14、16日,老闆仍在倉庫以教導商品位置為由,趁機以手觸摸女員工的臀部、大腿內側靠近陰部位置、胸部、背部等處,並以拿錯商品須處罰,要求女員工彎腰翹高臀部,讓他拍打臀部。3月17日上班第4天,老闆更變本加厲,在倉庫內隔著衣褲以手搓揉及撫摸女員工胸部、陰部。
女員工指控,17日下午她就到辦公室向老闆請辭,老闆計算其薪資算到一半,問她為什麼不想做了,接著又對她上下其手,以手觸摸其胸部、下體,還伸手進內衣摸她胸部,並抓著她的手隔褲去摸他的生殖器,老闆還說:「今天是我把妳離職的,妳不要在這邊也好,對我的誘惑太大了。」
被害女員工事後向警方報案提告,並出現情緒低落、強烈的自我貶低、心煩意亂、失眠和喪失食慾等症狀,被診斷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體重暴瘦20公斤,前往地檢署出庭時甚至當庭哭泣落淚、雙手顫抖。
企業社老闆否認犯行,辯稱被害女員工第1天上班就發現她手臂刺青,他討厭這種人,感覺是「壞人、8+9」,且女員工工作情況很糟,每天踩他地雷、亂拿貨、被他唸,他不可能對她性騷擾,3月17日當天是他決定要解雇女員工。
不過,被害人案發時穿著的短袖上衣經警員送驗,胸前微物驗出男性DNA與老闆相符,一審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定老闆犯行明確,性騷擾罪被強制猥褻罪吸收,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6月。
全案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性騷擾罪應分論併罰,遂撤銷原判決,改依3個性騷擾罪各將被告判刑3月,應執行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2月。被告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確定。
女員工另向老闆求償100萬元,法官審酌被告為原告之職場上司,為一己性慾,故意以強制猥褻方式侵害原告性自主權之程度、次數,認原告確已受精神上之痛苦,並衡量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一審判決應賠償被害人40萬元。被告上訴二審被駁回,民事部分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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