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攻擊案持續引發討論,其中不少人也質疑,張文進入誠品南西時曾一度蹲在中山站外馬路中央,並開始朝周圍扔煙霧彈、揮刀砍騎士,但情急之下為何都沒駕駛願意直接開車撞死他、替大家解圍?
顏紘頤律師對此說明,案發後大家都已知道,張文行為是真真切切殺傷人命、不法侵害,故當時若撞死他應也不算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但這都是事後往回看才能知道的事,沒有人是上帝。」
顏紘頤律師反問,假使事發當下只看見一個人在路中央朝四方丟煙霧彈,即便手裡拿著刀,但並沒衝過來攻擊汽車、也還沒開始走向人群,「這時,您怎麼知道他下一步要殺人?」且若沒從網路或廣播得知北車有人丟煙霧彈又殺人,「您會想到他就是兇手嗎?」
「這也是大家熱烈討論,如果當下開車子撞他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的原因。」顏紘頤律師指出,防衛過當仍會遭判刑、但有免刑機會,不過若是誤想防衛(舉例:人家只是在拍戲卻被當作真的兇殺案),那結果可能就更慘,明明是想做好事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變成壞事,這叫大家怎麼敢下定決心撞下去呢?
不過,關於這個難題,顏紘頤律師認為大家可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人民是否應該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單純將正當防衛當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已」,若以自我保護為出發點,是否只能對現時不法侵害反擊?若判斷基準改成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反擊來犯暴力,會不會好一點?
顏紘頤律師主張,讓被侵害的被害人能有更充裕的合法空間與彈性手段來保護自己,而不用在保護自己的時還要擔心動輒得咎、怕被法律處罰,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這問題真的值得大家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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