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是1家運動教學聯盟派駐該幼兒園的直排輪教練,每周三下午固定前往教學,2024年1月10日下午5時許,吳男在廁所小便時,看到5歲被害女童也進入廁所,遂哄騙女童將眼睛閉上,再將自己的陰莖觸碰女童的上嘴唇。女童因感覺有物體觸碰其嘴唇而張開眼睛,遂看見吳男的陰莖;吳男隨即穿上褲子至洗手台洗手。

吳男並拿出1顆糖果給女童,告知女童不要告知他人給糖果的事。隨後,女童的母親開車載大女兒、二女兒來接女童下課,女童上車後拿出糖果放在手掌上給2個姊姊看,並說是教練給的,還說有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等語。媽媽嚇一跳,帶著女兒向警方報案。

吳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女童一進到廁所就主動跟他要糖果,並不是主動給她;辯護人則說,本案除女童的指訴外,僅有廁所外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為佐證,廁所對面就是辦公室,且當時是下課期間,在女童進入廁所的30秒後,又有另名A女童進入,看到吳男在洗手,吳男無可能犯下本案。

法官勘驗案發當時廁所門口的監視錄影畫面結果,發現吳男當日下午5時27分58秒進入廁所,被害女童5時28分34秒進入廁所,另名A女童則是5時29分10秒進入廁所、5時29分22秒走出廁所,故於被害女童進入廁所內、A女進入廁所前,吳男與被害女童有長達36秒之獨處時間,確實有足夠的時間對被害女童做出強制猥褻行為。

法官認為,被害女童在偵查中詳述遭猥褻、教練給她糖果要她不可告訴他人的過程,用語顯屬稚嫩,童言童語,難認有受人誘導、暗示、教唆之可能,若非真實發生過、親身經歷,難以杜撰猥褻情節。

此外,後來進到廁所的A女童也是吳男直排輪學生,吳男卻只給被害女童糖果而未給A女童,法官認為也印證被害女童所言的真實性,一、二審均判吳男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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