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故發生在2024年3月29日下午3時許,65歲的胡姓女子騎機車載運資源回收物,沿苗栗縣頭份市隆恩路往三灣方向行駛,行經隆恩路與中正一路82巷口時,突從外側車道違規跨越雙白實線至內側車道打算左轉,遭後方同向駕駛廂型車的林姓男子(59歲)撞上,胡女受傷倒地,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林男否認過失,認為是胡女突然違規變換車道,他煞車不及才會撞上。不過,檢察官發現,林男當時行車的時速約72公里,高於該路段的速限60公里,且他行經閃光黃燈警告號誌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才會在發現胡女機車時來不及煞車,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林男進行交岔路口前,胡女剛好從外側車道往左跨越雙白實線,匯入林男行駛的內側車道,2車發生碰撞之時間,距胡女違規切入內側車道之時間,其間隔僅不到1秒。

法官說,根據國外研究,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為1.6秒,以時速60公里計算,車輛所需之煞車距離約為16.66至20.23公尺,1.6秒反應距離為26.67公尺。換言之,車輛若以時速60公里行駛,則必須於43.33至46.9公尺(反應距離+煞車距離)前發現狀況,並開始煞車,方能避免事故之發生。

法官發現,胡女開始大幅度向左偏行時,林男車子與她的距離約為24.5公尺,已小於上述43.33至46.9公尺,因此,縱使林男以速限60公里行駛,並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及時緊急煞車,仍難認有足夠反應時間閃避胡女。

另外,包括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以及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結果,均認為胡女由外側車道違規向左變換車道,未注意左側直行的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林男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

法官認為林男在本案事故中並無過失,檢察官所舉之積極證據,也無法說服合議庭形成有罪的心證,一審判決林男無罪。可上訴。

法官認為,廂型車就算沒超速,面對突然向左變換車道的機車,也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資料照片
法官認為,廂型車就算沒超速,面對突然向左變換車道的機車,也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資料照片
事發路口。資料照片
事發路口。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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