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月間,事發當天吳男前往幼兒園上課,他在廁所門口遇到這名5歲女童,他出言哄騙女童閉上眼睛,竟然脫庫掏出生殖器碰觸對方嘴唇,女童覺得奇怪睜開眼睛,吳男趕緊拿出糖果安撫女童情緒,還要她「不能跟別人說」。
後來女童母親來接她下課,車上天真的女童拿出糖果給兩個姊姊,說自己今天很開心,教練給她糖果,童言童語說出自己看到、也碰到教練的「雞雞」,媽媽跟姊姊聞言驚嚇不已,於是報案提告,此事也因此曝光。
檢方起訴吳男移審苗栗地院,吳男出庭時矢口否認惡行,吳男辯護人則稱,女童說教練沒有做「不好的事情」,又說看到「雞雞」沒什麼感覺,還提到法律上猥褻罪構成要件,「難道不是要讓被害人感覺倒是一種猥褻行為嗎?」合理懷疑女童只有看到,沒有進一步動作;一審法官不信變詞,認為吳男乘機猥褻幼童,犯後否認無悔意也無道歉賠償,加之在緩刑期間再犯,判處4年徒刑。
吳男上二審仍然辯稱女童進廁所主動要求糖果,才跟對方解釋不能只給她,要她拿到後不要炫耀,以免其他小朋友嫉妒,對於猥褻一事仍否認,二審法官根據女童在偵查時證詞,提到吳男要她閉眼,然後嘴巴就碰到雞雞,睜開眼就看到,又聞到「臭臭的」味道,才拿到糖果並要她不要告訴別人,再比對其他證據後,駁回吳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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