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10日與家人逛知名連鎖賣場,先是選購一台韓系品牌55吋電視,他刷卡2萬5900元後,先與賣場人員開箱測試,當時功能均正常無異狀,陳男表示要自行安裝,店員打包完成,等待陳男一家逛完賣場,再陪同將電視搬上車載回家。
陳男稱回家後立刻動手準備安裝電視,並請家人在旁錄影拍開箱影片,陳男取出電視後正準備壁掛,卻發現螢幕疑似有破裂情形,於是拿著影片返回賣場理論,賣場人員認為當時一切正常,判斷是人為因素,並非賣場責任,但有提出折扣等方案解決,不被接受,雙方調解不成,最後對簿公堂。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此案,家電品牌維修員表示,陳男購買電視幾天後,線上客服接到維修通報,當時理由是「無法開機」,到場後他目視發現液晶電視面板上有裂痕,且出現在中心位置,加上裂痕不小,無法僅憑痕跡判斷破裂原因,且面板破裂多是人為,不在保固範圍,陳男對此無法接受
賣場也認為並無責任,陳男後續又委託高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公會人員檢查機體及包裝紙箱,並未發現撞擊、破損痕跡,推斷與裝箱運送方式有關,但裝箱是賣場人員,運送則是陳男所為,亦無法確認問題所在。
法官認為陳男無法舉證賣場交付電視機時,就已存在螢幕裂痕的瑕疵,也不能證明螢幕裂痕結果可歸責賣場,既然賣場已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買賣契約就成立,陳男無從解除,因此判處他敗訴,還要負擔5048元的訴訟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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