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焦姓清潔隊員(50歲)自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止,任職於桃市政府環境管理處楊梅區中隊,2021年3月調至中壢區中隊,擔任清運班清潔隊員兼駕駛,負責向不特定民眾收取一般家戶垃圾;劉姓清潔隊員(47歲)自2019年3月起擔任楊梅區中隊夜班資源回收組隊員,負責資源回收及廚餘清運等業務。

而宋姓業者(55歲)因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處理許可證,卻擅自向桃園市內商家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且為解決違法收運廢棄物無法送往焚化廠處理之困難,節省支出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2020年9月起與劉姓清潔隊員謀議,約定由劉姓清潔隊員仲介焦姓清潔隊員,協助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欣榮焚化爐燃燒,並匯款行賄,

案經焦姓、劉姓清潔隊員自首,坦承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共計收受宋姓業者行賄43次,共計19萬餘元賄款,由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行、收賄罪將3人起訴。

桃園地院審酌焦、劉2人身為公務員,竟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協助違法清運廢棄物,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威信;而宋姓業者為圖私利,行賄公務員並違法傾倒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及國土保育。惟念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焦、劉2人自首,犯後態度尚佳,分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處2年10月及3年有期徒刑,宋姓業者1年4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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