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台中市交通局說明,台中轉運站照明設備皆有例行性維護,每日亦有派員巡檢燈具使用狀況,因月台照度易受當天天候及開燈數量等因素影響,交通局將再視天候狀況滾動調整照度,並巡檢相關場站照明設備,以加強候車環境照明。
判決指出,邱女去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搭車抵達台中火車站,拖著行李搭電梯至1樓公車轉運中心,走到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的路緣時,不慎踩空受傷導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邱女指控,C月台路緣與車道有20公分高低落差,且公車轉運中心站台緣石標線已經斑駁,模糊不清楚,未設有警示標語或語音,才會導致她踩空受傷;由於該處維護單位為台中市交通局,邱女向交通局求償醫療、交通及工作損失合計約12.8萬元,以及4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台中市交通局抗辯說,C月台東西兩側有自然光源,事發事間為下午1時許,日照充足,緣石標線也可清楚辨識月台與車道間的高低落差,當時是因邱女步出電梯往右轉頭往前直行,才沒注意到落差跌倒,與設施有無欠缺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並到現場查看,發現C月台的石緣標線已嚴重退色幾乎難以辨認,與交通部鐵道局頒布的施工規範「黃色:色樣第十八號」線差異甚大,已失去標線的功能,且現場並無任何提醒行人注意月台高低落差的警告標示,導致行人可能因此未注意月台高低落差,台中市交通局對於該處標線管理顯有疏失。
不過,法官經由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邱女拖著行李箱出現在C月台,臉對前方B側月台) ,往前看之後再向右側看,仍不斷前進,因C月台有高低落差,踩空後跌倒,確實有未注意前方狀況之過失,應負擔2成責任,一審判決台中市交通局應賠償邱女30.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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