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間,當時正值16歲的小明認識了14歲的小美,2人在同年10月進一步交往成為情侶,並多次發生性行為。豈料,小明疑似因不滿小美提出分手,竟將過去攝錄小美的性愛畫面及裸照,透過社群軟體Telegram傳送給其他網友,藉此散布小美的性影像,令小美及其母親憤而提告小明。
小美母女主張,小明散播性影像的行為,已對小美的隱私權及名譽權、人格權遭受侵害,且在身心、精神上都承受莫大壓力和痛苦,加上小美母親因腦中風偏癱行動不便,本身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卻因此事須付出更多心力,隨時協助、輔導及陪伴小美,避免女兒身心狀況、兩性關係產生偏差,在精神上同樣受有相當大程度的痛苦。
小美母女指出,小明在事發當下仍為未成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親作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而向小明及其父親求償共計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對此,小明坦承確實有將小美的性影像散發給網友。不過,小明抗辯,一切都是因小美對他言語攻擊稱「性無能」等語,一氣之下才會散布性交影片,且小美自己也曾用其帳號傳送性交影像,卻對他求償並不公平。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由於小明就散布性影像行為並不爭執,法官認定性影像包含性愛、口交、半身裸照等內容,侵害小美的身體、隱私、貞操、名譽等人格權,情節均屬重大,但審酌小明案發年齡、學經歷、年收入等情狀,賠償小美及其母親的慰撫金額,應分別以36萬元、15萬元為適當,另小明父親亦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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