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裁定指出,原告訴訟代理人郭姓律師11月18日下午3時許,在地院第4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法官為詳查案情確保兩造權益,遂詢問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關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如係主張不真正連帶,聲明是否容有修正之處,惟郭律師無法當庭確認,表示確認後更正,後續法官詢問郭律師有關原告尚有與何被告簽署何契約時,郭律師先稱確認後陳報,復補充尚未詢問之有關薪資內容。經法官表示制止,郭律師仍繼續要求被告就薪資部分具體抗辯說明,法官遂詳載郭律師陳述有關固定薪資之主張。

嗣法官再詢問郭律師有關「薪資如何約定」時,郭律師先稱:我們在書狀有寫啊等語,並告知出處;法官為確保其真意,遂依其所述,請書記官將相關出處記明筆錄後,郭律師仍繼為相關口頭補充說明,法官請郭律師稍候待向被告釐清時,郭律師仍無視法官訴訟指揮,於法官欲詢問被告訴訟代理人意見時,郭律師逕自插嘴重複先前主張,並代替被告抗辯,更當庭以代行法院職權之姿,要求法官質問被告就卷證資料回答相關問題。

經法官警告郭律師行為已有妨害法庭秩序之情,且訴之聲明無法當庭確認,有失法律專業時,郭律師竟當庭回嗆,誣指法官未使其充分陳述且未將其主張內容記明筆錄,郭律師顯然無視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前段,有關言詞辯論筆錄內,僅要求記載辯論進行要領之規定。後經法官諭知禁止其訴訟代理,並命其退出法庭,郭律師仍拒不退出,反未依相關規定聲請,逕自要求法官當場確認並提供法庭錄音錄影,破壞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之秩序。

待法警聞訊前來請求其離開法庭時,郭律師仍滯留法庭自言自語稱:「我回去就調錄音錄影光碟,並揚言告知司法院院長、政風司(按應係政風「處」之誤)等單位。」

法官再次當庭命其退庭,郭律師復當庭尋釁,並強調有錄音錄影,法官嚴詞再度請其退庭,郭律師竟仍誣指法官未讓其完全陳述且未記明筆錄,並再次無視民訴法前揭規定,要求法官應逐字逐句記載其陳述內容,不斷回嗆法官相關訴訟指揮,經法警好言相勸其離開,郭律師仍當庭咆哮,作勢衝向法檯而經法警攔阻,復咆哮稱「禁止代理的裁定下給我」等語,最終悻然離去。

桃園地院指出,綜觀郭律師前揭開庭態度、行為及表現,姑不論其是否有失律師專業,其所為顯已藐視法官維持秩序之權,且嚴重妨害法庭秩序,故禁止郭律師就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訴訟代理。

桃園地院表示,原告如仍欲委任郭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則請其注意法官後續相關程序之訴訟指揮權及開庭態度,以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俾確保兩造權益,若郭律師後續訴訟程序,仍有前述相類不當行為,法院將逐次依法院組織法前揭規定審酌是否禁止各該次之代理,另如有違反律師法等相關規定,亦將檢具相關事證依移送律師懲戒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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