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在2024年7月8日深夜11時許,在台南市區某加油站廁所內偷拍女子如廁影片,被該名女子發現報警處理,警詢後送辦起訴,台南地院去年底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他4月徒刑。

檢警當時逮到張男,查扣手機等證物,深入追查發現還有更多受害女性,張男拍照後將相關影像上傳LINE群組記事本,但群組成員僅有他1人,從影像中發現共有20名女子遭到偷拍,且都在該處加油站的同一間廁所,連拍攝角度都雷同,除了一名穿著制服的未成年工讀生,其餘19人均無法辨識身分。

這20名女子遭偷拍時間相當密集,分佈在2023年5月到8月間,張男坦承犯行,偷拍的相關影像在偵察期間當庭刪除,並未發現外流情形,張男稱自己有在就醫服藥治療,想對被偷拍女子道歉並和解,但女工讀生聯繫不上,也無從安排;法官審酌,張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在公眾出入的加油站偷拍不認識女性,侵犯隱私權、影響社會治安,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南地院依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他5月徒刑。
台南地院依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他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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