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內政部業於今年11月19日修正並頒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該新增條文主要為推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成為第一線員警執法檢測工具,並明確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之檢測程序及拒測處置作為,以防制毒駕危害。

警政署針對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的使用時機、執法流程及相關法規等,於20日函發「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正式啟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

北市警擴大臨檢。翻攝畫面
北市警擴大臨檢。翻攝畫面

北市警察局於執法首日,依法將疑似毒駕駕駛人攔查後,告知其執法程序及快篩試劑使用方式、保存期限等規定,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駕駛人權利;若拒絕檢測者,則重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車輛移置保管及「吊銷」駕照等行政處分。

警方使用新式毒品快篩試劑。翻攝畫面
警方使用新式毒品快篩試劑。翻攝畫面

警方表示,首日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查獲毒駕案件3件,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北市警強調,將持續加強毒駕執法力道、守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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