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辜仲諒外,澄清湖購地案同案被告包括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等中信高階主管,高院也認為3人均有逃亡之虞,裁定張、林與辜仲諒同樣的延長8個月的境管裁定,而李聲凱因取得紐西蘭國籍,妻小均住在紐西蘭,且李曾於2017年被緝獲前,多次持紐西蘭護照入出境我國,除延長境管,手機定期拍攝回報,還要配戴電子腳環監控,期間與辜仲諒等3人一致。
高院合議庭裁定指出,辜仲諒等4人經北院一審認定違反《銀行法》背信罪、《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分別判處7年8月至9年6月不等徒刑,罪責非輕,且屬重大金融犯罪類型,日後民事追償風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其等有規避審判或刑罰的逃亡動機,且辜仲諒等人均為中信高層,李聲凱又有紐西蘭國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有境管、定期報到及科控必要。
合議庭還指出,辜仲諒等人雖均尊期到庭,也未違反強制處分,但不能因此推斷沒有逃亡動機,也與審酌辜等人是否延長境管等處分無關,又我國四面環海,離境方式多元,僅以非定點拍照上傳回報,無法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辜等人預估春節探親、主辦賽事行程等理由,不便定時在住居所拍照回報,可在有需求時另提聲請,合議庭會依實際狀況審酌是否准許。
合議庭綜合考量全案訴訟進度、辜仲諒等人涉案情節、罪名及其生活、身體狀況等因素,認辜等人仍有延長境管、定期報到及科控必要,因此裁定4人均延長境管等處分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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