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今年4月,台北地檢署偵辦一起靈骨塔詐騙案,涉案的女主嫌吳芳儀涉嫌找上持有靈骨塔塔位的被害人,誆騙協助「解套」出售塔位,並以需加購商品、買「套餐」等話術詐得上億元。

然而檢方追查發現,涉案的詐團女主嫌吳芳儀被收押後,竟有一台車輛自她名下過戶給友人。經過檢方一番抽絲剝繭,揪出有3名律師趙浩程、李宜諪及蔡沅諭居中涉入,其中,擔任吳女陪偵律師的李宜諪曾協助傳話,在與詐團成員的對話群組「24小時陪偵案」內,傳訊稱「吳小姐這邊在我旁邊說:她家裡面鏡子放香水的地方,有一條手鍊、兩個戒指,可否先幫她拿去賣掉」。

檢方認定,李宜諪透過律見機會,在該群組轉述吳女意見,指示群組內成員協助變賣其名下財產,再將群組成員的「拋售進度」回報給吳女知道,更曾叮囑詐團成員「一定要賣」,以此方式協助吳女銷贓金手鍊1條、金戒指3個與豪車。此外,李宜諪更將吳女羈押的消息及在偵查中的「說法」洩密給詐團成員,均已涉犯洗錢、洩密等罪嫌。

北院上午首度傳喚李宜諪出庭,李女今日一改偵查中認罪供述,改以不認罪作為答辯方向。針對洗錢罪嫌部分,李宜諪說明,吳女所持有的車輛是否為犯罪所得仍有疑慮,且她沒有主觀的犯意和動機,事後遭起訴後閱卷也才發現,傳訊當下吳女一行人早已將車輛過戶,就算是幫助,也是屬於「無效幫助」;其律師也解釋,詐團成員在李女指示前就已將車輛過戶,與李女指示無因果關係。

李宜諪指出,吳女並未告知首飾為「金飾」,也還未遭到警方扣押,她當下的認知那些是「吳女可支配的財產」,因此好心轉達給吳女的親友,當初車子既然是吳女買的,當然也可以賣掉,但當下是否過戶或後續有無轉手變賣等,她均不知情。

不過就洩密部分,李宜諪與其委任律師說詞反覆。針對向吳女友人透露羈押一事,李女一開始辯稱,當時法院尚未召開羈押庭,要如何洩露吳女被羈押的事實?豈料,李女過一會兒卻又稱,曾告知來替吳女辦保的友人「被押了」。期間,法官也不斷追問李女,究竟有無透露「吳女因靈骨塔案被羈押」?李女則是在陷入一陣沉思後,回稱「應該是有⋯」。

庭末,法官也向李宜諪確認,其說法和偵查中有所不同。李女則解釋,當時她曾向檢察官釐清事實,但檢方認為客觀事實已構成洗錢罪,而她也認為檢方這樣說「就是起訴定了」,因此才認罪、承認有客觀事實,但不代表她認同檢方對本案的法律評價;事後,她收到起訴書後也才知道,原來車子在她指示前就過戶了,可見吳女等人早就已經決議這樣做,否則不會那麼快。

開庭結束後,李宜諪受訪表示,今日出庭主要就是來釐清事實,面對檢方指控她涉有洗錢、洩密犯行,強調她並不認識涉案的詐團成員,當時僅是受到另一位律師委託而代班一天,那因為當事人吳女告知說要籌措律師費,考量到吳女現金已被扣押的情況下,且經對方告知稱「警方沒有要扣押車子、首飾」,基於律師倫理才相信吳女的話,進而轉達給吳女的家人去變賣,並支付律師費或與被害者的和解金。

李宜諪認為「這是正當辯護權的行使」,當然她也尊重檢察官的判斷,畢竟人在社會上難免會被誤會或被告,但也想要呼籲司法體系能夠信任辯護人,不要讓辯護制度及運作動輒得咎而失去應有的保障。談及被限制出境、出海,李女則坦言,「不出國」對她來說沒什麼影響,畢竟她也沒有國外的居留證,她也不會因為訴訟程序潛逃到國外,更不會為了罪放棄律師生涯或事務所、員工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