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家豪在女兒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預先將手機放至於家中浴室偷拍,時間點最早可追溯自2017年;直至2024年間,全家雖歷經搬家,家豪卻未因此停止偷拍犯行,犯案期間橫跨足足達7年。直至2024年底,長子在一次使用家豪的手機時,意外發現當中存有妹妹的性影像,才驚覺父親長期竊錄家人如廁、沐浴等私密畫面,並趕緊告知妹妹們翻拍存證。

檢察官在偵查期間發現,家豪的手機中存取大量長女、次女於浴室更衣,甚至是洗澡時裸露胸部、陰部的性影像。然而,家豪雖坦承有偷拍行為,卻辯稱「有得到妻子同意」、「因長女洗澡時間太久,想要知道長女在浴室做什麼,所以才會偷拍長女洗澡」等語;審理期間,其律師也強調,家豪除了在30年前曾犯傷害罪外,至今再無犯罪,建請法官考量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家豪作為長女、次女的父親,竟偷拍自己女兒的洗澡影像,且迄今未與長女、次女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原諒,也無任何彌補過錯、修補關係的行為,顯見家豪至今毫無悔意。另外,參酌家豪曾有毆打配偶、長女、次女、長子的行為,可見家豪素行不佳,難以認定其犯行在客觀上有何特殊原因能引起一般人同情,也無從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官審酌,家豪為了滿足一己私欲,先後於舊、新家浴室藏放手機,攝錄長女、次女洗澡及如廁影像,使得女兒們內心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更讓女兒們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產生不良影響,加上家豪至今未有彌補過錯或表達悔意的行為,難以僅因其犯後認罪而給予高度量刑優惠,一審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判處10年9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扣案手機、記憶卡及性影像,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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