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去年4月23日,新北市某社區住戶驚見獨居的吳女意圖輕生,因擔心悲劇發生而趕忙報警。警消到場後,也協助聯繫吳母進屋與女兒對談,雙方僵持了約1小時後,正當眾人以為事件已然平息之際,吳女卻突然自11樓租屋處窗外墜樓,不幸倒臥在警消鋪設的氣墊旁,重傷不治。
對此,吳女的房東黃女不滿房屋淪為「凶宅」,因而向吳女的遺產管理人提告求償。黃女主張,吳女在與警消僵持約1小時後,仍執意自租屋處窗外墜下,可見吳女於墜樓當下具有識別能力,應可預見其輕生結果足以影響交易,間接導致房屋價值貶損。
黃女認為,事發房屋交易價值的減損金額,應以附近房屋於2022年9月間實價登錄價格2888萬元為基礎,並以某碩士論文就自殺致凶宅價值減損的統計結果,得出以墜樓自殺者下滑平均值為21.35%作為計算依據,因而對吳女的遺產管理人求償616萬5880元。
然而,吳女的遺產管理人則抗辯,縱使吳女墜樓為自殺,但仍無從認為吳女有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導致該房屋掉價,且關於事發房屋價值貶損的金額,黃女不僅捨棄鑑定,還認為應以實價登錄價格2888萬元為基礎,並以21.35%之減損比例計算,實屬無據。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指出,自殺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其行為損己不利人,欠缺社會效益、輕忽生命價值且無視親人感受、滋生他人困擾、製造社會問題,再考量對於房屋所有權人經濟利益造成的重大衝擊,自應認為輕生行為「有背於善良風俗」,同時也是負面評價的「不法」行為。
法官指出,吳女在輕生當下具識別能力,應可認知或預見自殺結果,足以影響房屋價值貶損。針對房屋價值的減損,黃女雖有引用碩論而提出計算方式,然而其採樣母數、房屋坐落地點、屋齡等諸多變因均不得而知,更遑論目前市場上房價波動幅度非小、變動因素多,難以由此作為法院判決認定的損害賠償金額。
然而,經法官向黃女解釋說明後,黃女仍不願以鑑定方式估算房屋所受的損害價值。最終,法官認定黃女無法針對其提出的金額進行舉證,難以採信,一審判黃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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