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禁令載運廚餘進入養豬場!拒絕25萬元罰金 不動產查封後全額繳清
【記者張沛森/新竹報導】新竹一名養豬業者2年前因在養豬場所禁止廚餘進入豬隻飼養場所期間,載運廚餘入場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遭主管機關裁罰5萬元,今年2月再度違規載運廚餘入場被罰20萬元,因拒繳25萬元罰鍰,移送新竹分署執行,經執行人員通知將查封其不動產後,業者始全額繳清。
新竹分署表示,新竹縣一名養豬業者112年5月間因在養豬場所於禁止廚餘進入豬隻飼養場所期間,載運廚餘入場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8款裁罰5萬元。
今年2月間,該名業者又被發現於禁止廚餘進入豬隻飼養場所期間,在其養豬場所內有廚餘8桶並有飼養豬隻約50頭,因本次為第2次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裁罰20萬元,因逾期未繳,遂移送行政執行。
新竹分署收案後,迅速調查養豬業者之財產,發現其名下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的不動產,立即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並命其應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然他竟無動於衷,亦未遵期到場。
經新竹分署核發執行命令,限期履行義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協助至不動產現場指界及調查現況,同時命其應在現場等候。而該名養豬業者收到公文後,心知無法逃避責任,隨即一次繳清25萬元之罰鍰,新竹分署也立即塗銷其不動產之查封。
新竹分署呼籲,近期非洲豬瘟疫情疑似再起,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另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8款規定,違反各級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告之措施之一者,得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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