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振中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竹田鄉第19屆鄉長。因謝翠妃有意替其女婿謝明洋爭取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於112年1月間某日,在竹田鄉公所後門車庫,詢問吳振中有無機會安排謝明洋擔任清潔隊員,稱:「是否需要這個?」,並以拇指及食指圍成圓圈(與「OK」之手勢相同,暗指金錢),吳振中回答:「90」等語,暗示謝翠妃須支付新臺幣90萬元。

謝翠妃向謝明洋家屬取得70萬元與自行籌措20萬元後,於112年1月27日,駕車前往吳振中住處,將90萬元現金交予吳振中收受。竹田鄉公所於112年5月10日,公告錄取謝明洋為新任清潔隊員(共4名)其中之一。

吳振中偵訊時,起初均否認,最後才坦承收受現金90萬元賄款,且當庭繳回犯罪所得。屏東地院審酌,吳振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9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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