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呂男與這名女子雙方為朋友關係,去年10月9日在永康區一場餐敘後,2人先送其他友人返家後,再共同搭乘一部計程車離開,車輛仍在行駛途中,呂男竟直接將手從女子衣領處深入,觸碰並搓揉胸部,女子被呂男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哭,雖然抗拒仍被硬來得逞,事後向友人哭訴遭遇,最後報警提告。
呂男應訊時則矢口否認,並聲稱那場聚會中酒醉,先送女子表姊妹回家,再上計程車後就「不太記得了」、「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回家也沒傳訊給她」;但檢方偵辦時從行車紀錄器譯文,與2人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消防員當下仍可與女子對話,返家後還傳送訊息,且女子對友人哭訴內容與證詞一致,認他涉及強制猥褻最、罪嫌重大提起公訴。
呂男後來坦承犯行,也透過調解程序與女子以50萬元和解,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呂男身為公職,卻不尊重友人身體自主權,實屬不該,但考量無刑事前科,認錯並賠償展現彌補過錯態度,且行為由懲戒法院審理中,面臨公職生涯重大影響,綜合上情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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