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高中生案訂「證據截止日」惹議 中檢稱誤會、法界研判這件事|壹蘋新聞網

5億高中生案訂「證據截止日」惹議 中檢稱誤會、法界研判這件事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5億賴姓高中生墜樓案,今天傳出檢察官將今天(13日)訂為「遞狀截止日」,原告賴母這一方,過了今天就不能再聲請調查新證據。對此,台中地檢署表示,原告律師可能有所誤會,檢察官只是希望當事人如有意見或需要調查事項可盡速提出,在此日期後如果新事證仍可再提出。法界人士也持相同看法,並研判全案可能即將偵結,檢察官才會訂出日期請當事人盡早提出事證。
賴姓高中生離奇墜樓案,傳出檢察官請原告賴母律師在今天以前提出要調查的事證,法界解讀全案可能即將偵結。資料照片
賴姓高中生離奇墜樓案,傳出檢察官請原告賴母律師在今天以前提出要調查的事證,法界解讀全案可能即將偵結。資料照片

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今證實,檢察官上周傳喚他與賴母出庭時,對他們表示,如果有新證據,須在今天(13日)以前提出,但未說明理由。外界解讀,若超過此期限,就不能再聲請調查新證據;對此,許哲維表示尊重,只要能將他們聲請的28項證據充分調查,他們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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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表示,告代律師可能有所誤會,承辦檢察官非常積極,是希望當事人如有意見或有需要調查事項,可以盡速提出,檢察官一定會立即進行調查;另一方面,偵查程序也須密接進行,所以會請當事人於某日期前提出,這在偵查階段也很常見。

賴母上周在律師許哲維陪同下到台中地檢署應訊。資料照片
賴母上周在律師許哲維陪同下到台中地檢署應訊。資料照片

檢方表示,在這個日期之後,如有新事證,當然可以再提出,沒有問題,所以沒有偵所謂「截止」提出的概念,「檢察官絕對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及權利,並全力調查以釐清真相。」

曾任檢察官的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宏表示,一般來說比較常見的是民事庭法官,會要求當事人如果要聲請調查證據,應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如果要聲請調查證據,應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尤其是民事法官,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提出,除非能解釋原因,不然法官會認為你是有意延遲訴訟,會發生所謂的「失權效」,超過時間提出的證據也會失效。

賴姓高中生5月4日墜樓,至今案發已1個多月。資料照片
賴姓高中生5月4日墜樓,至今案發已1個多月。資料照片

林柏宏說,刑事案件通常不會有這個問題,檢察官開庭時會問當事人何時可以提出證據,如果時間到了仍未提出,檢察官可能就會根據現有證據偵結,但偵查是浮動的狀態,不論原告或被告都隨時可以提出新事證。

林柏宏研判,承辦檢察官可能即將偵結,才會訂出期限,希望當事人一次提出所有希望調查的證據,以利檢察官一次調查清楚,但不會去限制當事人再提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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