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指出,過去已有學生因曠課遭記警告提出訴願。訴願機關認為,曠課屬於出缺席管理及學習評量範疇,若再直接作為警告等獎懲事由,可能有適法疑義,並撤銷原處分。因此,制度進一步明確區分「出缺席管理」與「學生獎懲」,避免同一行為重複處理。
同時,教育部表示,相關規定並非近期才修法。112年立法院審議《國民教育法》時,關注各校學生獎懲規定不一,及部分校規有不合理懲處情形,要求教育部檢討學生獎懲制度。教育部依母法授權,於113年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針對外界質疑,教育部澄清,學生遲到、曠課是要為自己負責,且仍有出缺席管理、學習評量及輔導機制;依各教育階段相關規定,缺曠課可能影響學習評量、畢業資格。
教育部也強調,準則限制的是將出缺席直接作為警告、記過等獎懲事由,並不是取消教師的管教權。教師仍可依法採取輔導與管教措施,例如書面反省、適當的靜坐或站立反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等,並通知家長督導、協助學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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