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崇良今(28日)下午受訪時指出,《菸害防制法》於3年前修訂,當時已針對「使用(吸食)」電子煙行為訂有處罰規定,違者可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但確遺漏「持有」的罰則,讓老師可能在校園看到學生持有電子煙載具,因為沒有吸食動作只能勸說、無法沒入。
石崇良表示,一般民眾不應該無故持有電子煙載具,近期大家也發現這個漏洞,因此須再次進行修法,將持有罰則比照吸食,包含沒入電子煙及罰款。同時,也要修法強化電子平台販售與廣告的規定,目前提出的修正條文正在行政院審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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