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辛炳隆向《經濟日報》表示,若求職者因為被判定使用AI而失去資格,企業應給求職者申覆機會,畢竟機器篩選也有出錯機率,系統判斷有錯就刷掉人,很不合理。
他認為,企業招募人要防範的資料不實、造假,除非AI寫出來履歷、自傳是假的,才有法律、道德上的疑慮,單憑有沒有使用AI作為招募指標,可能涉及就業歧視,因為有沒有使用AI,跟求職者勝不勝任這項工作不必然有關聯,也不代表使用AI就一定造假。
不過媒體人黃暐瀚指出,企業要求履歷不可以使用AI撰寫,應不在《就業服務法》規範的這18項限制範圍。在華航做出這個宣布之後,長榮也已跟進。後續台灣還會有哪些大企業這麼要求,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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