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來西亞《中國報》報導,羅惠雯為求公道,在社群發文自曝受辱。她表示,去年6月9日,她協助鄰居到一名男子辦公室談事情,結果被對方軟禁3小時,期間被下藥並多次性侵,她受辱時痛不欲生,只能不斷想著兒子來保持清醒。當時因為擔心自己與兒子安危,所以沒有做出激烈反抗。
隔天凌晨羅惠雯被釋放後,立即到雪蘭莪州哥打白沙羅警局報案,但警方要她先回家洗澡,又把原本負責的女警換成男警,她明顯感覺到負責警員對此案態度冷漠且毫無同理心。
然而案件開庭時,羅惠雯發現,自己提供對方強姦罪,但罪名卻被改為較輕的意圖非禮和使用暴力,淫狼最終只被判罰1萬令吉就脫身。官員被問及此事時,宣稱採用較輕的罪名,是為了避免嫌犯因為受害者證據不足而完全逃脫責任。
羅惠雯表示,自己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為了尋求公道,所以決定露臉公開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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