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因受到很多球友反應,不合時宜的課徵高爾夫娛樂稅應該廢除,於是向立法院陳情,要求加速檢討娛樂稅法廢除高爾夫項目。立法院於今年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請財政部就娛樂稅法是否廢止、課稅項目之檢討及替代財源之籌措等議題研議評估。

財政部在投票前的11月3日回覆立法院財委會並副知球場協進會:「廢止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之建議,允宜保留」,主要的理由為:「娛樂稅法立法意旨係為裨益地方財政、彌補財政不足,及推行節約生活,對奢侈性質之娛樂活動課稅,以改善社會風氣,兼具財政及社會目標。隨著時代變遷、人民所得財富增加及娛樂活動多元化,現階段娛樂稅之課徵項目或有不具備改善社會風氣的目的,惟仍禆益地方財政。」

財政部明知課徵高爾夫球場娛樂稅不僅不合時宜,也無法改善社會風氣的目的,仍然要繼續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又指出「高爾夫球雖屬體育活動,仍具娛樂性質」更令人氣結,同樣性質的球類運動,如保齡球、撞球均已於96年5月修正娛樂稅法刪除課徵娛樂稅,請問財政部同樣的球類運動,為什麼只有高爾夫具娛樂性質?事實上打高爾夫係個人揮桿擊球之運動,並無表演球技以供他人欣賞之性質,世界各國早將其視為運動項目,且早列入奧運項目,從事高爾夫運動為什麼要被課徵娛樂稅?

若因從事高爾夫運動消費額較高,所以要課徵娛樂稅,那麼出租高級跑車、遊艇、騎馬等,是否也要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以財政理由,不同意取消高爾夫球場的娛樂稅,使消費者運動出現差別待遇,而每年從高爾夫球才課徵3.5億元的娛樂稅,明知法理情均說不通仍然硬搞,這不會造成民怨什麼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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