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管機關認為「許多提出來修法的內容太過先進,現在國內無法執行,所以不適合寫進法條中」,這個想法看似合理,但實際上正是現在國內心理健康政策的困難。過去許多的心理健康政策常是用「先求有、再求好」的做法來進行,但從立法歷史即可得知,《精神衛生法》從民國79年訂定後,僅幾次少部分條文或特定文字的修正,時隔30多年才開始進行此次大幅度的修法。實難想像,倘若此次不在朝野皆有共識審慎修法的考量下做完整進步的規劃,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法律要再等30年才能完備嗎?
其次,在修法討論與協商的過程中,可明顯感受到主管機關「目前以精神疾病防治為主」的概念,縱使此次修法特別強化了「社區治療」、「社區支持」等內容,然而從協商的過程中依然可感受到主管機關對於「社區支持」概念的保守態度,儘可能以合併法條或是避免太細節訂定的角度來思考。筆者必須強調,心理健康政策的訂定者應該要知道自己是「心理健康」領域的最高主管機關,而不是「醫療」領域的主管機關;倘若僅偏重事件發生後的治療層面,而心理健康最基本的三級預防處遇概念都無法紮實地放在《精神衛生法》中,就相當可惜了!
再者,一部法案的訂定不就是為了引導建構出相對應的設置與規劃;如果沒有條文的訂定,又怎麼能夠期待相關單位會試著建置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務網絡呢?舉例來說,《精神衛生法》中提及非常多次的「心理健康」或「心理健康促進」這樣的名詞;但是主管機關卻認為「因為心理健康太過模糊而無法定義。同時,心理健康促進內容太多,且根本不可能找到人去執行,所以也不適合去定義」。但反過來說,如果沒有去定義這些在《精神衛生法》中的重要名詞與概念,那怎麼落實在執行面中呢?更吊詭的是,如同協商過程中的某位委員提到,假設「心理健康」的概念是模糊的,但中央政府的單位名稱卻叫做「心理健康司」,那這個單位到底是要負責什麼事情呢?很明顯地,絕對不可能是「你的心理健康跟我的心理健康不同」,而全看主管機關願不願意將「心理健康」的概念整體進步地規劃入這部《精神衛生法》之中。
誠心希望接下來的修法協商,主管機關可正視《精神衛生法》的完整性與連結。當然筆者也可以理解,執行面可能會遇到很大的挫折與困難;但倘若有個完善且進步的法律引導,才有機會鼓勵更多心理健康相關的組織與單位配合,努力試著把社會安全網絡加以完備。
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接任何重要新聞!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與《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