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日商Toyota Motor Corporation及德商Daimler Truck AG(DTAG)擬各持有新設立AIB, Ltd.(AIB)的25%股份,並由AIB分別持有日商日野汽車、日商三菱FUSO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且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不禁止其結合的原因,首先,參與結合事業各自銷售不同品牌的「大貨車」、「小貨車」及「大客車」等商用車產品,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該結合完成後,雖對我國「小貨車」的市占率無明顯增加,但在「大貨車」市場方面,結合前,日商日野汽車、日商三菱FUSO分別為我國前2大業者,且相關參與結合事業也為「大客車」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其次,公平會經考量該結合案,主要著眼於日商日野汽車、日商三菱FUSO於日本地區的共同開發、採購及生產活動,且結合後,各參與結合事業的事業主體、品牌仍持續存在,因此整體市場的品牌數量並未減少。
再則,公平會表示,該結合案內容並不包括我國市場既有的商用車組裝及銷售業務,日商日野汽車、日商三菱FUSO於我國相關下游組裝業者與經銷業者並未重疊,且結合後仍須面對市場其他同業的競爭,加上物流運輸業者或客運遊覽車業者等商用車買方客戶尚有抗衡力量,是該結合尚不致對我國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最後表示,在全球淨零碳排趨勢下,商用車領域朝向電動化乃至智慧化轉型為各業者努力方向,其市場特性正處於快速變動與技術轉型階段,因此參與結合事業透過該結合案,整合日商日野汽車、日商三菱FUSO的資源,並開發產業轉型所需的相關技術,應可促進其加速研發與創新,公平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