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召開第1785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美商Uber Technologies, Inc.透過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之結合案,公平會表示經評估該結合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決議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Uber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因持有股份已達3分之1以上,並直接控制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達到結合申報門檻,且無公平交易法第12條除外適用的情況,因此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均有各自的派遣服務系統,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Uber表示其也有提供「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給該車隊司機使用,因此具有垂直供應關係。
公平會分析指出,不禁止其結合有四大理由,其一,因皇冠大車隊本即Uber合作車隊,兩者於「計程車派遣服務」市場占有率,不因結合有顯著改變;其二,相關市場現已有台灣大車隊55688、Line GO、yoxi等競爭者,114年間也有新興平臺業者Bolt加入市場,目前我國計程車派遣服務業者達上百家,除可自行提供派遣系統外,也可與軟體或平臺業者合作提供服務。
公平會表示,其三,該案經公平會評估後,Uber於相關市場不致有單獨提高報酬、與其他業者共同定價或影響市場參進程度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Uber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及導致市場封鎖的可能性不高;其四,本案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減少行政層級,提升營運效率,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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