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說明,該處理中心擬繼續實施「共同採用單一規格的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及「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及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
公平會指出,該處理中心「統一商品或服務的規格或型式」,目的或效果是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規定,該處理中心因而向公平會申請延展。
公平會表示,84年1月24日已就該處理中心的聯合行為,申請附加負擔予以許可,歷經8次延展。這次申請延展的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內容,是延續先前申請實施的項目,並未就信用卡相關服務收費、市場或客戶等予以約定,且相關市場結構,與前次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差異不大,無增加限制競爭的疑慮。
公平會表示,此件聯合行為可達成標準化效益,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未超過達成增進效率目的的必要範圍,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許可並同意延展5年。
公平會表示,為消弭限制競爭疑慮,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同時課予申請人2項負擔,包含不得利用此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不得限制申請人自行開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不得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此聯合行為。
此外,公平會指出,不得利用此許可而取得的市場地位,為不當強制性規定,或有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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