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起訴指出,NONO於2011年至2013年間的某一日晚間,前往台北市中山區一家休閒生活會館消費,由A女為他按摩服務,豈料,NONO在A女按摩過程中,突然起身露出生殖器,並藉著身材優勢將A女壓在美容床上,違反A女意願性侵得逞。
另外,NONO於2011年2月3日前,在北市松山區開車搭載因節目在社群平台搭上線的B女外出,當B女一上車坐在副駕駛座,NONO就突然伸出舌頭強吻B女,並徒手揉搓胸部,強制猥褻B女得逞。
2023年間爆發MeToo風暴後,多名被受害女子陸續發聲提告,A女、B女鼓起勇氣揭發遭NONO侵害過程,NONO當時否認,北檢偵辦後移給士檢,士檢調查後先作出不起訴處分,案經再議獲高檢署撤銷發回後,士檢重啟調查後偵結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至於他之前遭士檢依7次性侵、猥褻等罪起訴,士院僅認定他犯1次強制性交未遂罪判2年6月,士院一審判決指出,NONO於2011年間於電視節目錄製時,向被害人要聯繫方式,當晚收工後不斷聯繫被害人,表示可以開車載被害人返家,被害人原先婉拒,但抵擋不住NONO盛情邀約,且信任NONO是演藝圈前輩,於是答應,豈料,NONO竟駕車開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欲性侵被害人,被害人奮力掙扎,NONO才罷手,所幸未被性侵得逞。
士院認為,NONO犯一個強制性交未遂罪,事證明確,審酌後判他2年6月,而另被起訴涉犯3次強制性交、1次強制性交未遂及2次強制猥褻等案,法官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均判NONO無罪,士檢與NONO均上訴二審後,高院於4月23日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