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去年11月25日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搜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須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

合議庭審酌,黃子佼為了滿足一己私欲而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會員,購買、下載、儲存兒少性影像及個人資料,其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考量黃男坦承持有兒少性影像,並且已與37位被害人全數和解並賠償損失,予以緩刑。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昨(7日)駁回上訴定讞,黃子佼確定逃過牢獄之災。

消息傳出後,引發社會議論,律師王至德以白話文解析此案,黃子佼之所以不用關,是因為拿到緩刑,可以拿到緩刑是因為他跟每一個被害人和解而且認罪,這是實務上緩刑的標配。

王至德也坦言,「除非法官很討厭你,或是你真的罪大惡極(不過罪大惡極的罪通常也不能緩刑),所以拿到緩刑一點也不意外,這就是金錢的力量......,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受害人如果遇到根本沒錢的被告,可能連和解金、賠償金都拿不到,所以也不知道該怎麼評價黃子佼不用關的這件事了。」

作者簡介

陳靜文

對眾人之事感興趣,做過報紙、雜誌、網路新聞,平時懶懶散散,遇到重大新聞,魂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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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免坐牢!吹哨者「驚恐鎖門」大嘆:法律保護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