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5月間,鍾男連3天在北市街頭擺放多張大字報,上頭不僅大大寫著「畢書盡」3字,內容還寫下「無情無義」、「狼心狗肺」、「厚顏無恥」等指控,更爆料畢書盡「酒後打架鬧事」、「每年都在鬧離婚」,相關照片事後於網路上流傳,令畢書盡不堪受辱喊告。
鍾男心有不甘,同樣反擊提告畢書盡父子。鍾男宣稱,畢書盡過去遭李亞明送回中國時,曾為了重返台灣演藝圈一事向他求情,並允諾自2010年起的未來10年間,願意將薪資所得15%分給他作為報酬,雙方甚至更簽立承諾書,因此他才為畢書盡安排居住、生活及工作,並負擔畢書盡在台的一切費用。
豈料,畢書盡出道後卻與鍾男避不見面,甚至透過李亞明轉達「從未承諾給付報酬」,令鍾男憤而提告畢福鬢、畢書盡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嫌。不過,經檢察官偵辦後認為,鍾男雖有提出「承諾書」佐證,但文件上頭僅簽有畢書盡姓名,而未有父親畢福鬢的名字,加上畢書盡否認,鍾男也無法證明立書人是由畢書盡所簽,父子倆均罪嫌不足。
且退萬步而言,檢察官認為即便鍾男有簽署承諾書且未依約給付報酬,也應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較為適當,因此對畢書盡父子倆予以不起訴處分。反倒是鍾男上街的恐嚇行徑,遭檢方認定已涉犯3次加重誹謗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鍾男具體指控畢書盡「忘恩負義」、「喝酒打老婆」等語,卻都不能一一針對相關情節舉證,也未透過訴訟程序而獲得法院判決肯認,難以認定鍾男言論為真;又鍾男以「土狗」、「狼心狗肺」等詞無端謾罵,也已構成污辱要件,一審依犯3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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