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指出,立遺囑是最基本、也最有效的方式,而且遺囑並非一次定生死,事實上每年都可以修改,某種程度也是一種盤點自己人際關係與財產狀況的過程。他提醒,遺囑有固定法律形式,最常見的包括自書、代筆與公證三種,其中自書遺囑只要「全文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並簽名」就具法律效力,不需證人,彈性最高。

至於遺囑內容,呂秋遠強調「想怎麼寫都可以」,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論是要多給、少給,甚至不給法定繼承人,或把財產留給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都沒有問題。他也直言,若真的不想讓某些親人分到太多,又無法完全剝奪繼承權,就必須依法保留特留分。

依現行《民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是三分之一。呂秋遠也語帶諷刺地說,「既然一定要給,不如給最沒價值的」,例如把難以收回的債權列為遺產,讓不想給的人慢慢去要;或是透過銀行信託,設定高齡才能動用,也是一種做法。

針對不少家庭常出現的「拋棄繼承」迷思,呂秋遠提醒,被繼承人還沒過世前,任何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若有人要求家人先拋棄繼承再給錢,「笑著收下、簽了也沒差」,因為法律上根本不算數。若是真的連特留分都不想給,呂秋遠也點出「剝奪繼承權」這條路。只要在遺囑中明確記載剝奪繼承權,繼承人就會喪失資格,財產可全數留給指定對象。不過剝奪繼承權必須有法律認可的理由,例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竄改遺囑、意圖謀害等,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重大侮辱或虐待」。

他也提醒,這類理由不能只在遺囑中簡單寫幾個字,最好附上具體描述或相關證據,例如長期言語羞辱、家暴、保護令,甚至是「長期老死不相往來」。呂秋遠指出,最高法院曾認為,長期與父母毫無互動,也可能構成重大侮辱,足以作為剝奪繼承權的依據。此外,呂秋遠也提到,處理後事的權利同樣可以在遺囑中清楚交代,否則依法將由繼承人共同處理,包含遺體如何安置、誰能出席、誰不能出席,都可以事先寫清楚,避免身後再起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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