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上午於行政院後記者會說明,黃國昌已不具備立委資格,但他現在是不是法定的某個縣市長候選人資格,都要按照《政治獻金法》提供相關規範,給監察院做必要審查。劉指出,抖內是經過數位網路,不容易調閱,也不容易做監控審查,用抖內的方式並不符合未來候選人可以使用正式合法政治獻金法管道。
內政部下午舉辦部務會報記者會,會後媒體詢問,《政治獻金法》規範YT抖內目前有配套嗎?該法是規範參選者成為候選人之後,還是成為候選人之前要申報,溯及多久之前申報?
劉世芳回應,《政治獻金法》修法內政部跟監察院達成共識,現在送到行政院審議中,所以都還沒有定案。
民政司長鄭英弘表示,依照目前《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收受政治獻金期限,是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所以目前還沒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
鄭英弘指出,至於未來修正《政治獻金法》抖內的部分,內政部跟監察院討論達共識,因查核困難,所以這個部分會禁止,目前送行政院審議中,看行政院最後審議結果而定。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限,為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若在此期間之外收受捐贈,將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規範。本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期為115年12月25日,因此115年4月25日起才可開始收受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10條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治獻金法》第 26 條明定,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治獻金法》第33條明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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